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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8日讯:10月1日起环评的审批备案和评估不允许收费

近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,公布了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明确审批、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,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
    《决定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:其中一点要求,减轻企业负担,进一步优化服务。明确审批、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,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,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、信息化,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、备案和信息公开。
    与旧版《条例》相比,新《条例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:
    一是删除'环评单位资质'条款,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;
   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,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;
    三是增加“不予审批情形”条款,明确环评审批要求;
   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;
    五是取消“试生产期间要求”;
   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。
    同时,其他与新环评法、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,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,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。
    值得注意的是,新《条例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,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,同时,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。